主旨:重申大學辦理招生應遵守招生倫理,秉持大學招生專業、強化各校系甄試品質及審查專業性,以維招生公信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大學應依大學法第24條規定,恪遵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精神辦理各項招生事宜;有關外界關切備審資料(包含學習歷程
檔案)代寫代做影響大學招生公平等議題,依現行大學申請入學招生簡章及招生規定略以,各大學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
不符規定,或所繳證件或資料有假借、冒用、偽造、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,將依規定取消錄取資格、開除學籍或撤
銷學位證書及畢業資格,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。
二、為遏止前述備審資料(包含學習歷程檔案)代寫代做情事,本部前已函請各高中務必向學生及家長宣導,勿聽信購買市
面販售大學招生備審資料(包含學習歷程檔案);並通函各大學嚴守招生倫理,針對擔任當年度試務或甄試委員,應要求
落實迴避原則(本部111年5月9日臺教高(四)字第1112201845B號函諒達)。
三、鑑於電商平臺刊登銷售備審資料(包含學習歷程檔案)代寫代做之相關服務商品內容,已涉嫌引導考生違反大學法及大
學申請入學招生規定,本部業函請數位發展部評估協助轉知各電商平臺本於社會責任,妥為管理電商平臺刊登相關商
品;該部復於113年3月20日函請電商平臺相關公(協)會或公司善盡審查責任並協助宣導所屬會員,不得於電商平臺上
架登載有關學習歷程檔案代寫代做相關服務或商品內容,並落實商品上架查核機制,以避免違法商品及服務上架販售
(如附件)。
四、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於109年12月7日公布「三重二不」審查原則,其中即強調大學重視資料真實性及學生自主準
備,審查重心亦以校內學習活動為主;另重申各大學辦理高中生營隊或相關研習活動,請依本部111年3月9日臺教高
(四)字第1112201260號函(諒達)不得授予參與證明,避免違反招生倫理及破壞招生公信;大學於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
定項目甄試前辦理考生說明會或宣導等事項,請學校應謹守資訊公開、招生倫理原則,以維護學校聲譽及大學招生公
信力(本部111年4月8日臺教高(四)字第1112201672號函諒達)。
五、大學考招制度向為外界高度關切議題,為維護大學招生公信,請貴校務必督導轉知所屬學系及相關單位嚴守招生倫
理,全面落實大學招生專業化,提升甄試品質。如學校確有招生不公情事,除學校須對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外,另應針
對招生專業化提出有效改善作法並檢討報部;本部對於類此招生嚴重疏失,如查有事實,將予以行政糾正,並納入審
查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及相關獎補助款之參據。